珠海市錦誠商貿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廣州市白云泵業(yè)出售有限公司與被告珠海市錦誠商貿有限公司生意合同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因你不知所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則,向你布告送達本院(2016)粵0111民初8911號民事判定書,判定如下:自本判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被告珠海市錦誠商貿有限公司付出原告廣州市白云泵業(yè)出售有限公司13685元及違約金(違約金以13685元為本金,自2013年12月1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至清償之日止)。假如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時期履行給付金錢責任,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則,加倍付出遲延履行時期的債款利息。本案受理費191元,由被告珠海市錦誠商貿有限公司負擔(于判定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交納)。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本判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送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布告。